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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婚恋消费如何界定彩礼?最高法5大典型案例释明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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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乃至福建各地,青年男女恋爱期间频繁发生的转账、购房、购车等支出,究竟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婚前共同生活产生的日常开销,能否主张返还?这一现实难题,正由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5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给出权威解答。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5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其中,福建本地婚俗中常见的“订婚送房”“购车许婚”等情形,被纳入重点研判范畴,为福州、厦门等地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福州婚恋消费如何界定彩礼?最高法5大典型案例释明裁判尺度(图1)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方赵某为促成婚姻,向女方李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双方约定购车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矛盾激化,李某返回娘家居住,婚姻未实际缔结。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具备彩礼属性;结合福州地区普遍存在的“购车许婚”习俗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事实,酌定返还部分金额。

最高法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彩礼,关键在于给付目的——是否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同时需综合考量福建各地婚俗习惯(如闽东“压箱银”、闽南“聘金”传统)、给付时间点(订婚前后)、财物价值、交付方式及双方身份关系等因素。购房款、购车款若明确指向婚姻缔结,可纳入彩礼范畴;但普通恋爱期间的餐饮、旅游、节日红包等消费性支出,则不在此列。

例如,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同居期间多次互有转账,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亦存在衣物购置、话费充值等共同生活支出。法院依据福州本地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此类往来属情感维系型消费,不属于彩礼,驳回返还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特别强调:日常情谊性支出与象征性小额转账,均不具彩礼性质。司法机关不会介入纯粹的情感经济往来,而仅聚焦于以婚姻为条件的大额财物给付行为。

福州婚恋消费如何界定彩礼?最高法5大典型案例释明裁判尺度(图2)

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最高法重申司法红线——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返还,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相识仅3天即领证,女方收彩礼后十余日便离家拒归,法院结合福建农村常见婚俗及实际共同生活近乎为零的事实,支持全额返还彩礼诉求。

此外,司法态度亦反对将彩礼视为可随时撤回的“投资”。在已长期共同生活、育有子女或形成稳定家庭结构的情形下,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亦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驳回返还主张,切实平衡福州及全省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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