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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参保人遇肇事逃逸可享医保先行垫付!最高法新规2026年2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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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尤其是福州等人口密集、交通繁忙的城市,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伤者急需救治却无法及时确认责任方时,能否动用医保基金“先救命、后追责”,一直是参保群众关切的现实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6日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首次从司法层面明确:符合条件的福州及全省参保人,可依法申请医保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该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重申并细化了医保基金的救济职能——当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致伤,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予先行支付。此项制度安排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福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坚实的医疗保障托底机制。

需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同时列明四类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情形:工伤保险应支付的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公共卫生承担的费用,以及境外就医费用。但该条款亦明确,在第三人拒付或失联的前提下,医保基金可突破常规报销逻辑,行使法定垫付权,并同步保留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福州参保人遇肇事逃逸可享医保先行垫付!最高法新规2026年2月施行(图1)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指出,这一制度本质是法律赋予参保人的法定救济权,其核心在于“生命健康优先”。即便相关费用本属第三人承担范畴,医保基金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履行临时性、应急性垫付职责,后续再依法向实际责任方追偿。该设计在福州等城市应对突发外伤事件中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然而现实中,部分医疗机构仍要求患者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将“无第三方责任”作为医保结算前提,客观上抬高了垫付门槛。更有地方经办机构以“费用已由个人结清”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申请,导致政策落地受阻。

此次最高法批复对此作出针对性回应:参保人是否已自行垫付医疗费用,不影响其依法申请医保先行支付的权利;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若遭拒绝,参保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其诉求。这意味着,在福州或福建其他地区,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无论费用是否已自费结清,医保垫付权均受司法保障。

福州参保人遇肇事逃逸可享医保先行垫付!最高法新规2026年2月施行(图2)

批复还强调,参保人向参保地(如福州市医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时,须说明伤病原因及第三人拒付或无法确认的事实。经办机构审核后,应按统筹区医保支付标准及时拨付。这也提示:异地务工或旅游期间在福建境内遭遇第三方侵权且责任方逃逸的参保人,虽可申请垫付,但需主动配合提供完整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全影响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医保先行支付并不免除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已垫付的费用。参保人亦可同步通过民事诉讼向肇事方索赔,两项程序相互独立,互不替代。

围绕权益实现路径,周围进一步解释:参保人既可通过行政渠道向福州或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遇拒付时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此前由医保垫付的金额,不构成保险公司或赔偿义务人的免责依据,确保权利救济全面覆盖。

摘要:最高法明确,福建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致伤且责任人逃逸或拒赔时,医保基金可依法先行垫付,2026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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