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出台!五城区执行细则全面优化(附权威解读)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迎来重要调整。2024年2月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榕政办规〔2024〕9号),聚焦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实际问题,对未登记杂物间、住宅扩建部分、单位宿舍产权处置等六类情形作出系统性规范,进一步提升征收工作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该文件立足福建本地实践,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上位法规,充分考虑福州老城改造中历史遗留的房改配套、单位建房管理不完善等现实情况,为福州征收一线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支撑。
一、栋外杂物间产权处置流程更清晰
针对市直及区属单位统一建设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栋外杂物间,新规区分权属层级明确处置路径:
——对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建杂物间:若原住宅已移交房管部门并完成房改,而杂物间未移交,由所在区房管部门向原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征询意见;收到书面同意后,区房管部门审核房改花名册与建筑面积,市国有房产中心按“漏管公房”接管;若一个月内未获回复,则由使用人出具真实性承诺,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样启动审核与接管程序。
——对区级单位所建杂物间:由使用人先行承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房管部门会同产权单位提出放弃产权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续审核、租赁补办、租金清缴及产权移交流程与市级标准保持一致。

陈暖 摄
二、单位住宅扩建部分补偿认定更务实
对于已房改但扩建部分未登记在产权证中的住宅,新规强调“资金来源”关键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将向牵头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发函核查出资情况。若单位无法证明属单位出资,或逾期未复函,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现产权人须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扩建由个人出资,并承诺如日后确权非自建,愿按项目货币补偿标准购买;公示无异议后,扩建面积归属现产权人;
——经规划或建设部门审批的扩建部分,按审批面积认定补偿;未经审批的,严格依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执行。

池远 摄
三、无审批无登记单位宿舍补办产权路径更明确
针对历史形成的无建设审批、无产权登记的单位宿舍,新规在坚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原则基础上,细化补办路径:
——用地权属不清的,由原用地单位出具说明;存在争议的,须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厘清归属;
——土地费用补缴标准以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时间点的基准楼面地价为准;未明确标准的,统一按该时点LPR利率计息(2019年8月27日起适用),利息上限不超过应缴土地费用;
——住房资格审查由现使用单位负责,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按单位层级分别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区政府指定部门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移交,同步完成产权放弃与补偿款结算。
四、公房及附属用房产权放弃规则更统一
新规整合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和杂物间产权放弃标准:
——市直单位自主决策,区级单位由区房管部门协同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所有放弃行为均须结清租金;
——仅分配杂物间且职工或配偶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杂物间应予收回,搬迁期内可享搬家费、装修补偿及提前搬迁奖励;
——门卫房、水泵房、车棚等附属用房原则上补偿给出资单位;其中1998年12月1日前转作住宅并由职工居住、且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的,可视同住宅予以产权放弃,但不得办理更名手续。

工作人员为群众答疑解惑。台江区城投集团供图
五、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机制更灵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在具备条件前提下,可选择调换为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的统建或出让地配建安置房现房,或非住宅安置房。评估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为基准时点,由五家选定机构评估后,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合规审核,剔除最高最低值取平均数作为差价结算依据;也可选择整体区位评估价方式计价。
选择期房调换的,过渡期每六个月发放过渡费:经营性店面100元/㎡·次,其他非住宅50元/㎡·次;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选择现房则一次性发放六个月标准补助。
六、适用范围与施行时效
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五城区,长乐区、高新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中央驻榕、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及外地单位在榕房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亦可适用。文件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9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已启动征收程序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