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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法律法规6月1日起实施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法律法规。5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胡庆美表示,《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介绍,《条例》共6章33节,内容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

财政纵向补偿方面,《条例》一方面以法规形式稳定生态保护投入,另一方面,强化区域主体功能,将一些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从而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协同发展的区域格局。

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重在加强区域治理联动,织密织牢保护合作网络。近年来,相关地方积极实践,探索出横跨各重点流域、纵贯省市县乡村的全方位、多层次横向补偿机制。“在把这些好经验用法律法规明确、上升为制度的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纠纷解决等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郭兰峰说。

市场机制补偿方面,发挥有效市场功能。《条例》明确提出了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通过推进资源环境权益交易,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动员和汇聚各方面力量,实现生态产品需求和供给的精准对接,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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