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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守护再添法治利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行政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从政策引导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5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吹风会,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制定背景、制度设计及实施要点作权威解读,福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点城市,正加快推动条例在闽江流域、武夷山国家公园等重点区域的落地衔接。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框架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胡庆美指出,《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系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决策部署和地方成熟经验,首次以综合性行政法规形式固化补偿原则、主体权责与运行机制,在保障现行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也为福建等地探索闽东北协同发展区生态共保、跨市域流域补偿等创新实践预留了充分制度接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介绍,《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构建起“纵向财政补偿—横向区域协作—市场多元参与”三位一体的补偿体系,其中多项机制与福建生态省建设实际高度契合。

在财政纵向补偿层面,《条例》以法规形式锚定中央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明确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及生态脆弱区纳入补偿范围。福建全省现有3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武夷山、梅花山等关键区域,均将直接受益于这一刚性保障机制。

针对地区间横向补偿,《条例》强化跨区域协同治理导向,鼓励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受益区与保护区之间的协商补偿机制。当前,闽江、九龙江等流域已开展省内横向补偿试点,福州正联合南平、三明等地推进“闽江源生态共治协议”,《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夯实此类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市场机制补偿方面,《条例》提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路径,支持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福建作为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试验区,已在福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试点生态权益交易,探索林业碳汇、湿地信用等新型补偿工具,《条例》为这类市场化探索提供了顶层制度支撑。

摘要:我国首部生态保护补偿行政法规将于6月1日起施行,涵盖纵向财政补偿、横向区域协作及市场机制三大路径,福建生态治理法治化进程同步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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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描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该领域行政法规,为福建生态文明建设、福州生态治理及闽江流域、武夷山国家公园等重点区域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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